香港是法治社會,以法治港是基礎不能動搖。前幾日的一宗終審法院案便判了香港政府在綜援案輸了,對社會上的沖擊很大。而站在一般市民角度上都總覺不可能這樣判吧….. 但在細看判詞上,是否香港政府在2004年修例時做得不好呢、俗稱『法律溜洞』?真係要政府自己出來講下當年修例的動機同步驟…..
用心看下明報的文章吧!
(只列出了部份,全文請用hyperlink - http://inews.mingpao.com/htm/INews/20131217/gb21445y.htm)
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…終審庭綜援案判詞中文節譯
(14:43)
終審法院裁定,政府規定必須居港滿7年才能申請綜援屬違憲。以下為終審法院判詞原文節譯(括號內為判詞原文相關章節號數)﹕
(48)居港7年的限制,是由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主持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於2003年發表報告時建議的。
(49)必須強調的是,要對一項憲法權利加設限制,一定要有一個正當合理的社會目標作為理據,換言之,目標必須是要伸張社會的正當合理利益。政府也許可簡單地稱,目標是要減少開支「省錢」,但省錢本身不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。如果削減開支意味政府放棄一項重要的責任,那麼省錢就不會是一個合理的目標。舉個較極端的例子,為了省錢而減少一半救護車或消防車、危害到公眾安全,這就不會是一個正當合理的目標。
在本案中,雖然政府並非簡單地說目標只為省錢,但確有表明引入(居港7年)限制,對省下金錢以確保社福制度的可持續性是有需要的。
(58-59)大多數按單程證制度來港的新移民,都是有權來港居住的港人內地子女,以及來港與配偶團聚定居的內地人。數據顯示,約半數來港的港人內地子女都是18歲以下,至於成年單程證來港者,通常都是香港居民的妻子,而政府的政策,是協助新移民融入社區。
(66)單程證制度背後的政策,明顯與7年限制有牴觸。政府以「確保福利制度可持續性」作為(加設7年限制的)正當合理目標,但單程證計劃對此並未提供了任何理據支持,它也未有提供任何理據,支持上述目標與居港7年限制有何合理關係。
(87-89)政府以控制成本作為支持7年居港要求的理據,既失焦也不充分。(高等法院首席法官)張舉能(之前在審理此案時)指出,花在社會福利方面的公共開支總體上升,到2006/07年達至328億港元,當中73%屬社會保障花費。張指出過去十年間,花在綜援上的總開支增加了,由1993/94年的24億港元,到2003/04年政府要求為綜援開支申撥170億元。他又提到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,指出在1999年3月至2002年6月間,估計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的比例,由14.3%增至16.6%,估計花在新來港人士的綜援開支,由1999/2000年的1.467億港元(相當於綜援開支總額的10.8%),增至2001/02年的1.728億港元(比率升至12%)。
(90)但這些論據其實並不充分。花在社會福利、特別是綜援上的開支,過去十年無疑是顯著增加了,但這根本無法作為支持限制新移民(需居港滿7年才能)申領綜援的理據。2003年3月,社署報告稱,新來港人士中,只有18%領取綜援,而根據數字證據,新來港人士一般只佔綜援申領者總數的12%至15%。




